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一方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商标为被异议商标。
商标异议制度理论依据:商标确权是将公共资源变成私权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渠道。
我国把异议制度放在商标注册证发证之前,称为“异议前置”。(欧盟、英国、法国采取类似设置)
采取异议后置的地区:美国、德国、日本、台湾省
包含内容:
一、商标异议制度简述
二、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异议网上申请
四、异议实质审查